当前位置:首页 > 綜合

步健會組織退製進一我國出機全社

  民政部日前印發《社會組織注銷指引》,国进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製,步健依法有序推進社會組織注銷工作。全社

  《社會組織注銷指引》明確,织退制社會團體、出机基金會、国进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下稱社會組織)終止,步健一般需經曆解散、全社清算、织退制注銷登記三個主要過程。出机

  社會組織自願解散或者被強製解散應申請注銷登記

  社會組織因自願解散或者被強製解散而終止的国进,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步健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批準的全社,應當經批準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织退制

  (一)自願解散。出机指基於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基金會理事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理事會按照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解散。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等。慈善組織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具有《慈善法》“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情形的,也應當解散。

  (二)被強製解散。指社會組織因被撤銷登記、被吊銷登記證書而解散,以及行業協會商會被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合並或者終止而解散。社會組織被強製解散的,無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社會組織清算流程

  社會組織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除合並的情形外,社會組織的理事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社會組織清算組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在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公開信息平台上公告。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社會組織注銷指引》明確,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會組織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營利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社會組織財產涉及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社會組織注銷登記分為自行申請注銷和代為申請注銷兩種情形

  《指引》區分自行申請注銷和代為申請注銷兩種情形,明確了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材料。對於自行申請注銷的,主要提供注銷登記表/申請書、解散決議、清算公告、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清算審計報告、清稅證明、銀行賬戶注銷證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的文件(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人民法院出具終結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的社會組織)等。對於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代為申請注銷登記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出具的代為申請注銷登記的函件。

  明確幾類特殊情形申請指引 破解社會組織注銷難問題

  為破解社會組織注銷難問題,《指引》針對一些特殊情形給出了解決方法。

  對於社會組織已不符合成立條件或無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允許社會組織通過履行內部適當程序形成決議、發布擬解散公告、提供會議情況說明、相關負責人簽署承諾書的方式,作為替代解散和組成清算組決議材料;

  對於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蹤、死亡,無法正常履職或者不配合辦理注銷登記的,允許在決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組的會議上明確由相關負責人或者清算組組長簽署注銷登記有關文件;

  對於因長期不活動、證書過期導致銀行賬戶被凍結、處於稅務非正常狀態的,經社會組織申請,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給予必要協助;

  對於登記證書、印章遺失或者拒不繳回、無法繳回的,分別規定了通過社會組織內部決議和社會公告遺失、作廢處理方式;

  對於社會組織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晰且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法定代表人、全體負責人簽署的承諾書,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公開信息平台上公告,公告期滿後未有異議的說明,並附上開戶銀行流水證明、相關財務憑證等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其他材料適當簡化辦理;

  社會組織合並的,被合並的社會組織應當清理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申請注銷登記時可以簡化提交注銷材料,社會組織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社會組織承繼。

分享到: